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伊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包裝袋伍只,淨重零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被告楊伊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惟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0.7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28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卷第19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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