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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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4之2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斟酌本件被告甲○○、乙○○前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二人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8年6月在案,衡諸被告等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等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