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祖德律師
金鑫律師被告乙○○
6弄2衖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
11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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