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4之2號(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97年1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11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