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被告乙○○
28號弄2衖4(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
吳宜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5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
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