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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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賀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叁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前執訴外人萬晴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經背書後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三千四百六十元,並約定以各該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清償日,原告已如數借予,詎被告屆期竟未依約清償,原告屢為催索,均未獲置理。為此,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本票影本十五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執萬晴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經背書後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合計六十七萬三千四百六十元,約定以各該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清償日,原告已如數借予,詎被告屆期竟未依約清償,原告屢為催索,均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萬晴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由被告簽名背書之本票影本十五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復有明定。從而,本件原告依上開法文規定,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十七萬三千四百六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B書記官王波君~F0~T40┌──────────────────────────────┐│本票附表:││├──┬─────────┬───────────┬─────┤│編號│票據號碼│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一│TH0000000│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二│TH0000000│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四萬五千元│├──┼─────────┼───────────┼─────┤│三│TH0000000│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四│TH0000000│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四萬五千元│├──┼─────────┼───────────┼─────┤│五│TH0000000│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六│TH0000000│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四萬五千元│├──┼─────────┼───────────┼─────┤│七│TH0000000│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八│TH0000000│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九│TH0000000│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四萬五千元│├──┼─────────┼───────────┼─────┤│十│TH0000000│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十一│TH0000000│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四萬五千元│├──┼─────────┼───────────┼─────┤│十二│TH0000000│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十三│TH0000000│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四萬五千元│├──┼─────────┼───────────┼─────┤│十四│TH0000000│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四萬五千元│├──┼─────────┼───────────┼─────┤│十五│TH0000000│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萬三千四│││││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