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
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永信竊盜,共參罪,各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竊得之英人琴酒迷你酒1瓶,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犯罪所得│數量│備註│
├──┼──────────────┼──┼───┤
│一│絕對伏特加-葡萄柚口味迷你酒│1瓶│未扣案│
│二│絕對伏特加-原味迷你酒│1瓶│未扣案│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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