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代 理 人 鄭安雄
相 對 人 李茂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臺東市,是於發
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
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