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 葉建陽

被告 呂文雄

呂國憲

呂源昌

受告知

訴訟人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條文,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系爭土地謄本及原告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49,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08.12

21,095元

1/2

3,249,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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