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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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華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本院彰化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