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係址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五樓「永福建築師事務所」之職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六時許,在上址建築師事務所處,因薪資問題,而與乙○○發生爭執,竟在該公眾得出入場所,以「幹你娘」之穢語辱罵乙○○,而公然侮辱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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