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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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6日│102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137號│偵字第9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536│││事實審││335號│號│││├────┼────────┼────────┼────────┤││判決│102.06.25│102.08.21││││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536│││判決││335號│號│││├────┼────────┼────────┼────────┤││判決│102.07.22│102.09.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458號(臺灣│字第10400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1166號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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