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號抗告人弘穩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抗告人 李月杏
林芷瑩 王天水 王瀞 娸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因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復未具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具抗告理由,上開事項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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