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59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月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據民法規定,利息部分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若依借據所載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部分則無請求權,而本件依借據所載月利率百分之六,年利率即超過百分之二十)。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