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號抗告人弘穩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抗告人 李月杏
林芷瑩 王天水 王瀞娸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及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分別於99年10月5日送達、99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是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提抗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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