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79號聲請人 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甲○○之不動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甲○○生活照料情況,並提出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收入、最近1年內之存摺影本、日常生活費用、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補正 李崇偉 代理謝明之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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