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22號原告 沈瓊芬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