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