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弘穩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訴人即被告 李月杏
林芷瑩 王天水 王瀞 娸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3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