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弘穩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戊○○
己○○乙○○甲○○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27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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