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97號
抗告人弘穩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抗告人 李月杏
林芷瑩 王天水 王瀞 娸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