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芬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