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蕙至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
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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