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蕙至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
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