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馬簡字第2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秀伶
葉祥瑞
賴昭文
張嘉蓉
被 告 陳玠琪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秉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簡字第2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5日在本院馬
公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通 譯 李品儀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陳秉虔與被告陳玠琪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一○一年
十月十一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同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陳玠琪應將前項所示土地,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以贈
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秉虔積欠原告債務,自民國95年2月14日
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尚積欠現金卡消費款新臺幣(
下同)423,494元及依契約規定所應計之利息。被告陳秉虔
竟於101年10月11日,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贈與被告陳玠琪,並以該贈與為原因於同年月19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玠琪,被告間之上開
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顯已侵害原告債權,原告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之無
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得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陳玠琪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陳秉虔則以:被告陳秉虔並非出於惡意逃避積欠原告之
債務而移轉系爭土地,被告有誠意與原告協調溝通償還被告
陳秉虔對原告之欠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陳玠琪則以:被告有誠意與原告協調溝通償還被告陳秉
虔對原告之欠款等語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撤銷權,
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該條規定所
謂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
,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亦即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的減
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
難或遲延之狀態而言。
㈡查被告陳秉虔尚積欠原告現金卡消費款42萬餘元及相關利息
及將系爭土地無償贈與並所有權移轉予被告陳玠琪等節,業
據原告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及系爭土地登記網路申領電子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7頁;第45頁至第110頁),
應足認定。又被告陳秉虔101年度,其名下財產僅餘自用汽
車2輛及投資1筆,財產總額約10萬元,業據本院於另案即
103年度馬簡字第44號案件判決中所認定(見本院卷第129頁
至第130頁裁判書查詢資料),應足推認原告主張被告陳秉
虔、陳玠琪2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致被告
陳秉虔已陷於無資力狀態,有害及原告債權,此節為可採。
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陳玠琪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係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本院
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因履行該贈與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陳玠琪塗銷該所有權移
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
之證據,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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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土地坐落││面積│││
│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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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澎湖縣○○○鄉○○○○段││218│旱│││572.94│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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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澎湖縣○○○鄉○○○○段││265│旱│││378.08│9分之1││
├──┼───┼────┼────┼────┼───┼──┼──┼──┼────┼───────┼──────┤
│003│澎湖縣○○○鄉○○○○段││446│旱│││1446.28│9分之1││
├──┼───┼────┼────┼────┼───┼──┼──┼──┼────┼───────┼──────┤
│004│澎湖縣○○○鄉○○○○段││560│旱│││192.00│9分之1││
├──┼───┼────┼────┼────┼───┼──┼──┼──┼────┼───────┼──────┤
│005│澎湖縣○○○鄉○○○○段││561│旱│││708.99│27分之1││
├──┼───┼────┼────┼────┼───┼──┼──┼──┼────┼───────┼──────┤
│006│澎湖縣○○○鄉○○○○段││637│旱│││204.00│36分之1││
├──┼───┼────┼────┼────┼───┼──┼──┼──┼────┼───────┼──────┤
│007│澎湖縣○○○鄉○○○○段││642│旱│││194.01│36分之1││
├──┼───┼────┼────┼────┼───┼──┼──┼──┼────┼───────┼──────┤
│008│澎湖縣○○○鄉○○○○段││647│建│││182.35│5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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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澎湖縣○○○鄉○○○○段││648│建│││160.80│54分之1││
├──┼───┼────┼────┼────┼───┼──┼──┼──┼────┼───────┼──────┤
│010│澎湖縣○○○鄉○○○○段││649│建│││136.51│5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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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澎湖縣○○○鄉○○○○段││678-1│建│││4.09│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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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澎湖縣○○○鄉○○○○段││681│建│││16.99│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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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澎湖縣○○○鄉○○○○段││812│旱│││436.00│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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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澎湖縣○○○鄉○○○段││56│旱│││332.24│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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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澎湖縣○○○鄉○○○段││115│旱│││156.79│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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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澎湖縣○○○鄉○○○段││116│旱│││887.36│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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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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