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麗娟 發支付命
令,惟楊麗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5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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