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6號
原   告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62
5元,應繳納裁判費3,6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
日以103年度北補字第56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
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所指定
之送達代收人,並經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1紙、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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