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祥 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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