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戊○○兼右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重更㈡字第六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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