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海商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海商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巴商 中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翔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陳妙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複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上訴人高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二之一號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 律師
王進佳 律師被上訴人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鄉○○村○○路三六九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江幸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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