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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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一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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