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六0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義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