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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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06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