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燕
相 對 人  李豐裕
相 對 人  吳偉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事實理由欄第項第十五至十七行關於「確認支付命令所
載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異議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