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宋魯平 發支付命令
,惟宋魯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5
8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