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訴訟代理人  黃德怡
被   告  涂佳銘 (即被繼承人 涂柏山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涂柏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
柒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涂柏山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涂哲軒 於就讀四維高中、大漢技術
學院時,邀同訴外人 何秀鳳 、涂柏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11筆就學貸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499,977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
利益,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另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
涂哲軒未依約清償本息,迄尚有本金472,459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償。而涂柏山已於96年11月19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
人,且未拋棄繼承,其繼承人自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對本
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
以:伊當時只有高中,並不知有本件貸款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本院105年4月
9日花院嶽文字第1050000545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為據。被告確為被繼承人涂柏山之繼承人,其未拋棄繼承,
自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之
規定對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涂柏山遺產範圍內清
償本件借款,即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於法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
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