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玲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計算式:22,000元+4,000元=2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