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 陳俊元 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6月5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9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1,125,663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42.79%);餘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另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逾期未為確達,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均於101年6月25日具狀向本院為反對更生方案之表示,惟本院更生方案之書面表決通知係分別於101年6月14日及同年月12日送達前開債權人,本院並限期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達是否同意,故其等均已逾期確答,依法即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6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1,505,00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57.21%,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日盛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21日申報有擔保債權金額共計868,659元(汽車貸款),並申報預估不足受償金額780,805元,經本院於101年4月16日製作債權表並業已確定。按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如對預估額無爭議,即得依此作為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及更生方案之基礎,惟僅得作為更生方案之標準及表決權之基礎,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不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有擔保債權人於行使權利後,不足額部分確定,方可依更生方案受清償。實際不足額少於或多於預估額,均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但對其他債權人之受償不生影響,如因此影響債務人致履行困難時,則為債務人得否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之問題(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3項、第4項及97年度4期民事業務研討會第20號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與99年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0號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是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尚未確定不足受償金額前,不受更生方案之分配,併予敘明。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2,200元,共分72期(共6年)清償,總清償額為878,4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2,630,671元之33.39%;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534,685元之57.24%,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0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1年4月16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97%每期清償金額:362元
(2)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39%每期清償金額:48元
(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21%每期清償金額:636元
(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9.6%每期清償金額:1,171元
(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25%每期清償金額:885元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5.15%每期清償金額:4,288元【共2筆債權,其中現金卡債權部分每期清償金額667元(債權人得就此部分按期受償,計算式:4,288÷924,624×143,819=667);另有擔保債權之汽車貸款預估不足受償額部分每期清償額3,621元(此部分債權人暫不受分配,須待債權人實際不足額確定後,始得按本件更生方案受償比例受清償,計算式:4,288÷924,624×780,805=3,621)
(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9.45%每期清償金額:3,593元
(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01%每期清償金額:855元
(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97%每期清償金額:362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