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秋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永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稱投資款新臺幣36萬元究係「單純投資款」抑或當事人間有約定可請求返還之款項,若有約定可請求返還該36萬元,則是如何約定,應具體陳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