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王文生
劉修良 被告 許家儒
王友凡
號2樓之1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