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3號聲請人美好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棟龍 訴訟代理人 彭怡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三色旗股份有限│日商瑞穗實業銀行台│101年1月20日│93,981元│ANO.0000000│││公司 柴田誠 │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