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琳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