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4號聲請人 徐正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嘉麟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票據號碼AE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張嘉麟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面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票據號碼AE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一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因豪雨停班遞延一日宣判)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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