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皖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皖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下列累犯加重之說明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累犯部分:被告吳皖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8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民國100年10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7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