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 韓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張文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廖素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1年1月30日│2,800,000元│HZ0000000││││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