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 陳棟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秋芬 律師(即陳智勇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陳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含證物),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