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76號原告 李詹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炳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仲伯師李金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