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172號
原告 侯幸如
兼訴訟代理人 侯信安
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李慧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