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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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7號

原告 石森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金能 等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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