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彥川
劉季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