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癸○○
戊○○辛○○未○○寅○○乙○○壬○○丙○○巳○○丑○○丁○○庚○○甲○○己○○子○○辰○○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複代理人午○○住被上訴人卯○○住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漢章~B法官黃茂宏~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彭帥雄